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健全技能人才培養、使用、評價、激勵制度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充分發揮高校在高技能人才培養方面的作用,積極促進高校畢業生高質量充分就業,決定全面推進我省高校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實施范圍
本省行政區域內經批準正式設立、依法登記、具有招生資質的普通高等院校(含高職院校),經評估論證后,可向本校相關專業全日制學生開展職業技能等級認定。
二、評價范圍
(一)職業范圍。各高校可根據專業設置情況,結合學生實際需求,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分類大典(2022年版)》中收錄的技能類職業(工種)范圍內開展職業技能等級認定,重點圍繞各地主導產業領域職業(工種)開展認定。
(二)評價等級。高校學生可報考本專業相關職業(工種)高級工及以下職業技能等級認定。
三、組織實施
根據《浙江省技能人才評價機構管理辦法(試行)》(浙人社發〔2022〕20號),按照隸屬關系原則,省部屬高校向省級人力社保部門提出申請,市屬高校向設區市人力社保部門提出申請。
經省、市人力社保部門組織專家評估論證后,將符合條件的高校列入全省評價機構目錄,納入全省職業能力一體化平臺統一管理。省、市技能評價(鑒定)中心對列入評價機構目錄的高校出具回執,并做好認定計劃審核、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支持各高校將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納入學分體系,考核內容納入課程體系,鼓勵在校學生考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
(二)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教育部關于擴大院校畢業生畢業年度參加職業技能培訓有關政策范圍的通知》(人社部發〔2021〕31號)“將專賬資金補貼性培訓對象擴大到普通本科高校、中高職院校(含技工院校)畢業年度畢業生”等有關精神,各地人力社保部門要制定完善涵蓋高校畢業年度學生的職業培訓補貼政策,提高學生學習技能的積極性,提升學生的就業創業能力。
五、其他要求
(一)列入我省評價機構目錄的高校,按照“誰評價、誰負責”原則,落實職業技能等級認定主體責任,嚴格執行國家職業標準,規范考務管理,按規定做好證書發放工作,主動接受監督。
(二)各級人力社保部門依照職能做好高校職業技能等級認定監督管理工作,確保認定工作緊扣當地重點產業需要,確保職業技能等級證書認定質量。
本通知自2023年9月10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23年8月7日